优化营商环境
您目前在:
首页>>优化营商环境

2278111是德州公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面对州城市民开放的24小时服务热线,受理广大用户关于自来水方面的各种咨询、投诉和建议,以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满足市民的用水需求。

德州公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时间:2020-10-13

说明

本规程是根据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山东省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1总则

1.1为保证工程质量,以避免影响使用和增加维修费用,加强公司给水工程的内部施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室外给水管道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及验收。

1.3给水管道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变更设计应通过设计单位同意。

1.4给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属构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

1.5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光缆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6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7施工单位应具有必要的施工工程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制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2基本规定

2.1施工基本规定

2.1.1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2.1.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2.1.3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2.1.4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2.1.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2.1.6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由备用动力和设备。

2.1.7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

2.1.8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2.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保存形成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1.10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2.1.11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②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管分项工程。

2.1.12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2.1.13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1.14工程施工过程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装应由具有上岗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施工人员应在工程自检记录中进行记录。

2.1.15施工单位应就《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标准等(后附标准名称)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2.2验收基本规定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主要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合格。

2.2.2主要工程材料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2.2.3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2.4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2.5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2.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2.2.7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回填压实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

2.2.8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2.9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供水总公司给排水工程验收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

2.2.10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由供水总公司给排水工程验收委员会组织验收。

2.2.11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部提交四套完整的工程资料,工程管理部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3施工准备

3.1施工单位在收到开工通知书后,应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掌握管道沿线的情况资料,如遇施工图有误时,应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要求。

3.2重点或较大给水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3给水工程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核查确认后方可使用。

3.4所有材料进场时都应有出厂合格证,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4沟槽开挖

4.1管道工程沟槽开挖应符合本规范和设计要求。

4.2沟槽开挖,沟底部分应是原层土或夯实的回填土,沟底应平整,坡度应顺畅,不得有坚硬的物体、石块等。

4.3沟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沟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槽底预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整平;

② 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石或石灰土回填;槽底扰动土层为湿陷性黄土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③ 槽底土层为杂填土、腐蚀性土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④ 槽壁平顺,边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

⑤ 在沟槽边坡稳固后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梯。

4.4遇有沟槽支撑的,沟槽支撑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 支撑应经常检查,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动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②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作业要求和安全措施;

③ 施工人员应由安全梯上下沟槽,不得攀登支撑。

4.5沟槽开挖后,管道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沟槽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实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

② 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4.6沟槽开挖后应当进行现场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5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装

5.1管道安装应以设计文件为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如遇有施工过程中现场情况与设计图纸有出入时,应及时与设计部门联系进行图纸变更。

5.2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5.3直埋给水管道(塑料管和复合管道除外)应做防腐处理,埋地管道防腐层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5.4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② 固定支架与管道应接触紧密,固定应牢靠;

③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测间应留有3—5毫米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④ 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⑤ 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⑥ 固定在建筑结构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5.5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和专业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度。

② 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弧坑和气坑等缺陷。

5.6管道及管道支座,严禁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

5.7弯制钢管时,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热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3.5倍;

② 冷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4倍;

③ 焊接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1.5倍;

④ 冲压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

5.8 管道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的,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公称直径(mm)

20

25

32

40

50

75

100

125

150

插入深度(mm)

16

19

22

26

31

44

61

69

80

② 聚乙烯管、聚丙烯管接口熔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焊缝应完整,无缺损和变形现象;焊缝连接应紧密,无气孔、鼓泡和裂缝;电熔连接的电阻丝不裸露;

b、熔焊焊缝焊接力学性能不低于母材;

c、热熔对接连接后应形成凸缘;且凸缘形状大小均匀一致,无气孔、鼓泡和裂缝;接头处有沿管节圆周平滑对称的外翻边,外翻边最低处的深度不低于管节外表面;管壁内翻遍应铲平;对接错边量不大于管材壁厚的10%,且不大于3mm。

③ 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不得超过2·。

④ 法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边缘接近螺栓孔为宜,不得安放双垫或偏垫。

⑤ 连接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突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

⑥ 螺纹连接管道安装后的管螺纹根部应有2~3扎的外露螺纹,多余的麻丝应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⑦ 承插口采用水泥捻口时,油麻必须清洁,填塞密实,水泥应捻入并密实饱满,其借口凹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2mm。

⑧ 卡箍(套)式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缝隙,沟槽应均匀,卡紧螺栓后,管道应平直,卡箍(套)安装方式应一致。

5.9给水塑料管和复合管可以采用橡胶圈接口、粘接接口、热熔接口,专用管件连接及法兰连接等连接方式;塑料管和复合管与金属管件、阀门等连接应使用专用管件连接,不得在塑料管上套丝。

5.10 PE管道安装及PVC管道安装应符合《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对于PE管道的连接,应符合《山东省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中室外部分第7项规定。

5.11阀门安装前,应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1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可送检测部门检测);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上的所采用的阀门及管件其压力等级不应低于管道工作压力的1.5倍。

5.12闸阀、水表井室的砌筑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5.13闸门井应当设置基础,如无基础时应当设置独立的支墩,以防止闸门开启时的推力。

5.14管道穿越闸门井时,与井墙宜采用钢性连接。

5.15给水管道的井室安装闸阀时,井底距承口或法兰盘的下缘不得小于100mm,井壁与承口或法兰盘外缘的距离,当管径小于或等于400mm时,不应小于250mm;当管径大于或等于500mm时,不应小于350mm。

5.16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曝晒、污染和冻结的地方,安装螺翼式水表,表前与阀门应有不小于8倍水表接口直径的直线管段,表外壳距墙间距为15cm~30cm;水表进水口中心标高按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10mm,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17水表之间和周围应有足够的间距以便于安装、读数、维护、现场拆卸和任一水表的拆除,而不致于与水表群中其他任一水表的运行发生相互干扰。

5.18在表井中安装水表时,应离井底足够高度并,应装在支撑底座上;水表间中水表应安装在托架上,此外,水管的上游和下游应适当地固紧,以保证在一侧拆开或卸下水表时,不致由于水的冲击使设施零件移动。

5.19对于水表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设计标准。

5.20路上消防栓安装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高度。

5.21管道顶进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管径、地下水位、附近地上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设施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粘性土或砂性土层,且无地下水影响时,宜采用机械挖掘式顶管法;当土质为砂砾土时,可采用具有支撑的工具管或注浆加固土层的措施。

 在软土层且无障碍物的条件下,管顶以上土层较厚时,宜采用挤压式或网格式顶管法。

5.22对于顶管工程的工作坑、设备安装、顶进、触变泥浆及注浆等施工规定,应符合相应的顶管施工管理规程。

5.23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检验,并形成记录。

6管沟井室回填

6.1管沟回填应分层回填,槽底至管顶以上50cm 范围内,不得含有有机、冻土以及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块;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得直接扔在管道上;不得使用机械回填。

6.2分层夯实不得破坏管道结构及设计要求。

6.3管沟井室回填夯实应当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6.4设在通车道路下面或小区道路下的各种井室,必须使用承重型的井圈和井盖(新型材料需经检验),井盖上表面应与道路相平,准许偏差为±5mm。绿化带上和不通车的地方可采用轻型井圈和井盖,井盖的上表面应高出地坪50mm,并在井口周围以2%的坡度向外做出水泥砂浆护坡。

6.5沟槽井室回填完毕,应当由进行现场检测,并做记录。

7管道水压实验及冲洗消毒

7.1管道安装完毕全部回填前必须进行水压实验,合格回填后应进行冲洗消毒。

7.2管道升压时,管道的气体应排除,稳步升压。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小区内工程不得小于0.6Mpa,道路工程不得小于0.7Mpa,对高层住宅小区进行水压试验时,应对高、低压给水管道系统分别进行试验,试验压力分别为高、低压给水管道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Mpa。小区工程检验方法:给水管道系统在实验压力下观测15min内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 ,同时检查连接处不得渗漏。

7.3给水管道在水压实验过程中应在管道开始端与管道末端同时安装压力表。

7.4对于管道有消防系统的,消防系统管道与整体管道同时打压。

7.5管道冲洗消毒应当符合水质化验部门要求,以水质检验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为准。

7.6水压实验及冲洗消毒应当形成验收记录,以备作为提交整体验收的依据。

8整体验收

8.1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8.2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②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实验记录;

③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等工程情况;

④管道的水压实验记录及冲洗消毒记录;

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8.3整体验收时,应对整个工程包括管道、附属设施与参照物的相对位置、埋设深度等进行综合验收,最后由验收委员会对工程做出全面评价。

8.4对二次加压设施应当符合《供水设备验收标准和规范》,远传集抄水表系统应当符合《远程抄表验收标准和规范》。

8.5整体验收由供水总公司验收委员进行现场验收,施工单位负责验收文件及施工现场的准备。资料齐全后,通过工程管理部向验收委员会提交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委员会人员进行验收。

8.6给水工程验收按照设计文件、《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山东省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要求进行。

8.7给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自签字之日起,各有关单位接管给水设施的管理权。工程组织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当日内完成整改。

工程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施工单位负责工程质量2年的质保期。

本规程未涉及施工中相关专业,应参照本专业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执行,本规程由验收委员会负责进行解释。